问:我和男友三个月前分手了,房子是他三年多以前花43万元买的,98.53平方米,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是清水房,我出9万元进行了豪华装修,然后我们同居了一段时间。同居的这段时间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对方,也产生了矛盾,最后走到了无可挽回的分手地步。现在的问题是,虽然都同意分手,但在房子装修这个账怎么算的问题上,我们还是产生了分歧。我前男友说不给我钱,要不我可以拆除装修,这个风格他还不喜欢呢。我认为通过装修使房子增值了,由于还未发产权证,我也应当是产权共有人,房屋所有权也有我的份额。这样我们各执一词,吵了几个月也没有结果,您说怎么办?
刘铁民(以下简称刘):现在我市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基本都是清水房。你前男友的房屋通过你花9万元的装修,使清水房这一半成品变成了可以拎包入住的成品房,不但具有了实用性,而且市场价值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在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按照这个规定的精神,把房屋装修拆除不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应当以拆价补偿为宜。
问:这个我前男友也承认,但在如何计算装修费用的问题上,还是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这该怎么解决?
刘:你前男友不给费用,要不你可以拆除的说法是不讲道理的。解决办法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认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找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确定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
二、据此算出房屋这几年的增值比例。
三、按增值比例确定现在装修这套房屋需要的费用。以你前男友这套房屋为例,如果房地产评估公司确认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是68万元,那么这两年多该房屋的增值就是16万元,这其中包括房屋本身的增值和装修费用的增值,增幅比例为31.37%。据此,可确定清水房的现值为56.33万元,装修部分现在大约支出的费用为11.78万元。
问:我不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与前男友在这房屋同居了一段时间,那么是否可以给我部分产权份额来冲抵青春补偿费呢?如果前男友不同意,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达到目的?
刘:《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对清水房的装修并不具备《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要件,只是增值而已。这就是说,虽然你花了9万元进行了豪华装修,但你仍然没有房屋产权的份额。另外,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是,我国法律亦未明确同居男女即为—家人身份,所以也不支持同居—方要求另一方补偿青春费用的主张。
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也不能支持你主张部分产权的请求。但是,你要回11.78万元的装修费用主张还是合理的。还是双方都冷静下来,协商解决问题吧。至于你拿出的11.78万元的装修费用,我认为你前男友不但应当全部给付,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比照离婚夫妻在财产分配上照顾女方的原则,适当多给—点。如果你前男友就是不肯多出,那法律也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