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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报销规定

来自:www.zhuangyi.com日期:2016-10-09 19:52:40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精神,现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精神,现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暖费的缴纳
    企业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按照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和每建筑平方米21元的价格一次性缴纳10年采暖费。如遇价格调整,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当期执行的采暖费价格缴纳。转制续存企业不能一次性缴纳的,按照沈委办发[2003]50号文件有关规定分三年缴纳。
    (一)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
    1. 一般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60建筑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85建筑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05建筑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40建筑平方米。
    2. 无职级的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70建筑平方米。
    (二)采暖费的申报
    企业根据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及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填写《整体移交人员明细表》,并携带下列要件到参保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申报:
    1.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复印件;
    2.住平房且夫妻在同一企业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夫妻双方本人页复印件;
    3.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大于60建筑平方米的,另需提供相关职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为退休人员配偶的,若配偶无单位或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为其报销采暖费,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同意可以为此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需缴纳的10年采暖费,但企业另需提供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不能报销采暖费的相关证明。
    二、采暖费的报销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且企业已为其一次性或分期缴纳10年采暖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销采暖费,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采暖费仍由企业负担。
    (一)办理程序
    每年度供暖期前,财政部门依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及汇总表,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要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办理报销手续。
    1.本市居住退休人员持本年度缴纳采暖费的收据、户口簿及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到所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社会保障科办理。退休人员配偶报销采暖费或领取煤火费时另需提供配偶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根据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提供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对以上要件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给予报销,留存采暖费收据,并在明细表“实际应享受供暖面积”和“实领采暖费金额”栏中填写实际报销面积和金额,同时要求退休人员本人在“领取人签字”栏中签名,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每年度供暖期结束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应及时将签字后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返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
    4.住房变更后供暖面积发生变化的,退休人员应向所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提供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及复印件,由社会保障科填写《采暖费面积变更表》,与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复印件一同上报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待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重新核定采暖费面积后再予以报销。
    5.外埠居住退休人员可凭上述要件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休管理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退休人员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报销;高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给予报销。
    2. 退休人员死亡后,若配偶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可继续报销采暖费;若配偶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采暖费应由配偶所在企业负担。
    3.居住平房或无供暖设施楼房的退休人员,若配偶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可同时按每人120元标准领取煤火费;若配偶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偶的煤火费继续由配偶所在企业负担。
    4.  采用燃气、电暖气、油炉等形式供暖的楼房住宅,可根据当期市物价局批准的采暖费价格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以上标准予以报销。
    5.采暖费报销金额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采暖费价格计算(采暖费收据上标明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当期执行的采暖费价格计算。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 阳 市 房 产 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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